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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全稳定,建立有利于培养人才的校园秩序,根据国家教委公布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第13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的师生员工、家属以及其它到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维护校园秩序是全校的共同责任,要按照“分级负责、加强管理、群众监督”的总要求实施管理。

    第二章  校门秩序管理

    第一条  进入校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一) 我校师生员工及家属,凭校徽或工作证、学生证、家属证等有效证件进入校门。

    (二) 来校短期学习的学员,凭我校有关部门发给的证件进入校门;在我校长期服务、临时工作人员以及通过正当手续在校内居住的人员,凭安全处发给的《出入证》进入校门。

    (三) 来访的校外人员、车辆,必须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后进入校门。

    (四) 学校邀请的专家、学者、宾客(含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主办单位须事先通知安全处,以便配合接待;外单位在我校借用教室或场地,须由我校同意借出的部门事先通知安全处,门卫执勤人员根据通知,准许借用单位人员进入校门。

    (五) 国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凭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与我校负责接待的部门联系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六)外国和港澳台的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公室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前与校外事办联系,经准许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二条  携带物品出入校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公物出校门,需持有院、部、处开据的证明,并经门卫执勤人员检验。

    (二)携带私人贵重物品出校门,须凭本人证件在校门登记,并经门卫执勤人员检验。

    (三)校外人员进校,须在登记时注明携带的贵重物品;乘机动车和自行车的,须注明车牌名、车型和车牌号。离校时,经门卫执勤人员核查后出校门。

    第三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必须推行。机动车出入校门应减速通行,夜晚行至校门时须灭车大灯;校外单位机动车辆须按照指定的校门进出,进校门时须在标志线处停车,并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履行登记、受验手续。

    第四条  出租车禁止进入学校。

    第五条  夜间11时以后返校的学生,凭学生证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门卫执勤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门卫各项管理制度;执勤时要照章管理,态度和蔼,礼貌待人。

     

    第三章  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

     

    第一条  校内外各种机动车(特种车除外)一律凭“通行证”接受门卫检查无误后,方可进入。

    第二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主动接受门卫检查,校园内禁止骑车带人(小孩除外),校园内禁止骑车急拐、骑快车和做危险动作,并要各行其道。

    第三条  校园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四条  校内主要道路及路口禁止停放各种机动车。

    第五条  校园内禁止鸣笛。

    第四章  校园管理

    第一条  爱护花草树木,严禁攀折损坏校内植物和设施;禁止穿行草坪;不准在草坪上进行各种体育活动;修整、砍伐树木及采摘树籽,必须经学校后勤管理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条  爱护鸟类动物,严禁在校园内打鸟。

    第三条  禁止在墙壁、树干、电线杆上张贴布告、启示、通知,一切张贴物必须贴入布告栏内;不准在墙壁、公用桌椅、厕所等处乱写乱画。

    第四条  严禁焚烧垃圾杂物,严禁在草地、树林中抛扔、燃点火种,防止草坪树木着火。

    第五条  禁止随地吐痰,不准乱扔废纸、烟头等废弃物品;禁止随处倾倒垃圾,垃圾杂物必须倒入垃圾桶或垃圾房内。

    第六条  严禁饲养鸡、鸭、鹅、鸽、兔、羊、猪、狗等家禽家畜。因特殊需要饲养者,必须经居委会批准,方可饲养。

    第七条  禁止在教学区摆摊设点,贩卖商品。

    第八条  燃放鞭炮时应在指定地点进行,禁止在学生宿舍、家属区、楼道、阳台燃放鞭炮。

     

    第五章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

     

    第一条  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学校地位重要、影响面大、秘密性强,经审批纳入重点管理的实验室、档案室、图书馆、财务部门、校医院、食堂、网络中心、计算中心、软件中心、电工房、锅炉房、学生宿舍。具体分为:要害部位、重点防火、防盗部位。

    第二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管理制,并接受安全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重点要害部位须建立档案,内容包括方位、图片、说明、工作人员名册、安全负责人等,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补充。

    第四条  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落实安全责任制。重点要害部位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安全管理并设立安全小组,切实发挥基层安全员的作用,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  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建立防火、防盗、防泄密、防破坏和现金保管、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存放、保管、使用等制度。

    第六条  重点要害部位要加强安全防范。积极采取有效的人力、设施、技术防范等措施,安装必要的防盗、防火自动报警系统;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应制定可行的应急预案,做到发生意外时及时救助,把损失减少到最底限度。

    第七条  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本单位的门窗、水电、灭火器材、消防通道、电器线路、仪器设备的安全运行,易燃易爆物品保管等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八条  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与管理。定期进行防火、防盗、防泄密、防破坏等安全教育,使重点要害部位人员了解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掌握基本的防范技能。对所雇(聘)用人员要按照学校对流动人员治安管理的规定,严格审查并报安全处审核备案,在使用期间要加强教育与管理,对不适合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雇(聘)用人员要及时解聘。重点要害部位要达到无刑事案、无治安案、无犯罪人员、无火灾事故。

    第九条  为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落实安全责任,重点要害部位要和学校签定《安全管理责任书》,安全处要经常深入到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纳入年度考核评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如果安全处发现重点要害部位有隐患,必须及时报主管校领导及校长,由主管校领导根据安全处的建议组织整改。对不重视安全工作,存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案件的,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安全教育管理

    第一条  安全处、学生处、团委、各学院、法制办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条  对学生安全教育应作为一项经常工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贯穿于学生大学四年学习生活期间,特别在社会政治敏感期和节假日适时进行,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  各学院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落实到辅导员。各学院学生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安全教育工作。

    第五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需经学校领导同意,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予批准。

    第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和财务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安全处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七章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第一条 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学院、部、处、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在本校广场、道路、体育场(馆)、礼堂、教室、花园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的参加人数一次在300人以上的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专题报告会、篝火晚会。

    (二)体育竞赛、表演。

    (三)其它大型活动。

    第二条 安全处是大型活动安全主管部门。

    第三条 对于学校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安全处应按照活动的规模、性质、要求,预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学院、部、处及群众团体、校外单位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一)校内单位举办的影响较大、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举办者应提前通知安全处,安全处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措施指导和届时安全保卫工作。

    (二)校内其它大型活动应由各学院、部、处的处级领导审批后,提前三天通知校安全处,安全处及时组织安排安全保卫措施。

    (三)校外单位在本校举办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应提前10日向校办报告,经校长或主管校领导批准,并通知安全处。

    第五条 安全处在接到批准通知5日内,要做好有关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 活动举办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卫方案,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发现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应予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交安全处处理。

    第七条 对500人以上(含500人)的大型活动,安全处视情况派人维持治安秩序;经批准举办的500人以下的大型活动,举办者和场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安全处的要求,组织管理人员维持活动秩序。

    第八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处有义务向校长或有关校领导提出建议,终止或调整活动。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而举办活动的;

    (二)已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不按照安全要求执行的;

    (三)超出场地规定人数出售入场券的;

    (四)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人身、公共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

     

    第八章  现金、票证安全管理

     

    第一条  财务处门窗必须安装防护设施和报警设备。

    第二条  存放现金必须使用保险柜,保险柜必须使用密码,要有专人保管钥匙,钥匙数量要清楚。

    第三条  财务处保险柜内存放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因特殊原因,需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必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并设专人看管,同时报安全处,安全处应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第四条  财务处付款处、收款处必须安装安全门(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室内。出入要锁门,无人时要把手提金柜锁到保险柜内。

    第五条  取送数额较大现金时必须使用专用安全包,并有两人以上同行(必须有一名男同志)。取送巨款要用专车,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六条  各单位的现金不得私自保管,必须按时存入银行。

    第七条  办公室禁止存放现金和有价证券,学生寝室不准存放大量现金。

    第八条  加强支票和其它票证的管理,坚持检验复核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被盗、受骗。

    第九条  坚持安全检查制度,财会人员每天自查一次,财会部门负责人每周检查一次,安全处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校长和主管校领导,并督促及时整改。

     

    第九章  校园巡逻管理

     

    第一条  巡逻人员的职责: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维护校园内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三)维护校园内交通秩序,制止、处理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维护校园内经济秩序。

    (五)劝阻、制止校园内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及不文明现象。

    (六)参加突发性灾害事故救援工作,协助救护突然受伤、患病等处于无援助状态的人,并给师生员工其它必要的帮助。

    第二条  执行巡逻任务的人员,在校园内按指定区域巡视,履行本规定赋予的职责。

    第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巡逻人员依照法纪和校规执行任务。

    第四条  巡逻人员在执勤时应着装整齐、佩带标志。

    第五条  巡逻人员应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法纪,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者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章  校内广告管理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广告是指广告牌、广告横幅、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和宣传品(画)等。

    第二条  校内任何广告,不得有损校园秩序、环境,不得违反校园总体规划要求。

    第三条  广告内容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有碍稳定的内容。

    (二)不准出现有碍社会公德、低级庸俗的内容。

    (三)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欺骗与虚假行为。

    (四)署名要真实,外贴(外挂)广告应注明保留期限(一般不超过72小时)。

    (五)严格控制有商业内容、商业宣传的广告。

    第四条  在校园内所有外置广告,必须在规定地点设置的广告栏、布告栏内张贴,严禁在建筑物、宿舍楼墙壁上、电杆、树木等非广告栏处张贴。临时设置广告,必须事先报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地点进行,并在到达规定期限后及时撤除。长久设立广告牌应经校规划部门审批。

    第五条  校内中心广告区的版位分为文化区和生活区,广告张贴者应根据内容分区张贴。

    第六条  对外张贴的广告和对外散发宣传品,事先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并办理批准手续。

    (一)学生社团的各类广告、启事,报校团委、宣传部审批。

    (二)各种讲座、学术报告的海报由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审批。

    (三)校内各部门的广告由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审批。

    (四)在校内挂横幅,由宣传部和校长办公室审批。

    (五)校外单位的广告由宣传部和校长办公室报校长审批。

    (六)学生和教职工个人的启事等张贴物品,必须在指定地点张贴。

    第十一章  假期学生宿舍管理

    第一条  离校同学应将本人现金、存折和贵重物品妥善存放或委托交给在校同学或老师保管。

    第二条  同一宿舍同学全部离校时,后走的同学将门窗关好并贴上封条。

    第三条  各学生宿舍楼值班人员负责在楼门和楼内看守和巡视,有关人员应服从管理。

    第四条  假期每座楼只准许住本楼人员进入,非本楼人员一般不准入内,特殊情况需进入楼内的,应经值班人员验证登记。

    第五条  严禁擅自留宿非本楼人员,严禁留宿异性,离校同学不得将宿舍钥匙交给他人。

    第六条  假期留校同学要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不准酗酒和赌博(包括变相赌博),不准打麻将。

    第七条  不准在校园和宿舍从事非法经商活动。

    第八条  严禁使用电炉和在楼内燃烧废弃物,电灯泡要远离易燃物,注意防火。

    第九条  提高警惕,发现可疑情况和可疑人员立即报安全处。

    第十二章  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

    第一条  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注意劳逸结合和离校前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  严禁打麻将、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留宿异性、摔酒瓶子等行为,严禁在公共场所起哄、喧闹,晚11点以后严禁大声喧哗。

    第三条  爱护校内一切公物,不得损坏宿舍、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的玻璃、门窗、桌椅、床板、灯管等公共设施与设备,严禁在上述公共场所的墙上乱写乱画乱刻。

    第四条  按时办理离校手续,服从学校管理,听从学校安排。

    第五条  凡违反者将按校纪校规和其它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不准毕业。

    第十三章  外来人口管理

    第一条  “外来人口”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来校内的暂住人员,包括:

    (一)来校从事建筑业的施工人员。

    (二)来校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等第三产业的个体户及其家属。

    (三)校内各部门雇用的临时工、合同工。

    (四)家庭服务人员。

    (五)借读和培训、进修人员。

    (六)借调人员。

    (七)来校进行科研、技术协作人员。

    (八)投靠亲属人员。

    (九)养病、治病及随行护理人员。

    (十)其他无秦皇岛市常住户口、暂住期超过一个月的人员。

    第二条  外来人口的管理与检查

    (一)对来校的外来人员严格执行《暂住证》制度,到校后3日之内持本人身份证以及其它有效证明到安全处办理暂住登记,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暂住证》。未满14周岁的暂住人员,与监护人一起办理登记。

    1、各部门使用外来人员由用人部门指派专人负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2、成建制入校集体居住的外来人员,由用工部门指定专人申请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外来人员,由户主或本人持住户户口薄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4、学生宿舍、教职工集体宿舍一律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二)外来人员领取《暂住证》时,必须交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等。

    (三)各部门招用外来人员或者向外来人员提供住处、经营场所的,必须与安全处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管理负责制。

    1、用人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定期向校安全处汇报人员变动情况和安全防范存在问题,配合安全处处理一般治安、刑事案件。

    2、保障被雇用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它权利不受侵犯,为外来人员提供安全、卫生、有序的生活、工作条件。

    3、严格禁止部门或个体户招用无《暂住证》的人员。

    4、禁止无正当手续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员居住,一经查出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章  营业场所管理

     

    第一条  营业场所是指饮食业、商品买卖业、修理业、文化服务业等营利性服务场所 。

    第二条  营业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治安管理规定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营业场所不得为色情、赌博、电子游戏活动提供服务和传播淫秽物品。严禁传播、复制内容反动的书刊和宣传品。

    第四条  营业场所的开设,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方可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经营许可手续,严禁无证经营。必须在开业前15 日内,到校安全部门办理开业登记,并签订《安全保证书 》。

    第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擅自盖房经商;不准露天摆摊或兜售商品;严禁在校园内叫卖。

    第六条  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图书馆、宿舍楼、活动中心内不准开设营业场所。

    第七条  除学校有关部门为安排职工就业开办的营业场所外,未经批准其它单位和部门不得在校园内进行营业活动。

     

    第十五章  驻校建筑施工单位管理

     

    第一条  驻校建筑施工单位及人员必须服从安全处的管理,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条  安全处将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确定专人负责,对治安、防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各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好治安、防火安全工作,对施工人员要按时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教育,并对其行为负有管理、教育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  各建筑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前与学校签订《治安保证书》和《防火安全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第五条  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进驻校园三日内将施工人员名单报安全处备案,对临时聘用的施工人员要随来随报,招聘施工人员要严格把关。

    第六条  各建筑施工单位出入校门的车辆,必须到安全处办理《施工车辆出入证》,并服从门卫检查,待检查后方可出入校门。车辆在校园内要按规定路线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小时。

    第七条  施工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学生宿舍、公用楼和教学区,不得在校园内大声喧哗和打闹,不得损坏公物、树木、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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